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以案释法] 欠款未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执行?)

2023-05-26 14:35:3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某欠款11万,一直未履行。经承办执行法官调查,发现李某有8万余元公积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李某为离职干部。住房公积金扣划需要满足的条件比较严格,执行法官与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多次交涉,并到组织部调取被执行人的离职文件,同时继续给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终于成功划拨李某住房公积金中的8万元。近日,李某又将剩余的3万元案款主动履行完毕,该案顺利执结。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由此可见,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储金。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由个人支配,个人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法官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针对不同情形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








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性质,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






来源/长安新疆


TAGS:
声明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
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